平顶山市万家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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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万家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3XD1R67D
法定代表人 余爱勤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转盘北150米路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物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5〕6-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万家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从河南省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医用敷贴”,河南省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宇鑫物流”于2024年9月29日发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宁杰仓储经营部处,该批“医用敷贴”为“中科盛元”®透气胶贴和“中科盛元”®“头皮净抑菌液”,产品详细信息为:“中科盛元”®透气胶贴(规格25贴/盒×12盒/箱),生产批号:2308102 生产日期:2023.08.10 数量18箱;生产批号:2207122 生产日期:2022.07.12 数量3箱;生产批号:2311072 生产日期:2023.11.07 数量5箱;“中科盛元”®“头皮净抑菌液”(规格240瓶/件×2件)具体批号:2312042 数量11箱;批号:2309102 数量4箱。 “中科盛元”注册商标所有人武汉麦瑞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鉴定证明”,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鉴定,辨认/鉴定结果:1.“中科盛元医用无敏透气胶布”,规格25贴/盒,生产批号2311072,数量60盒(5箱,12盒/箱),注册商标“中科盛元”;2.“中科盛元医用无敏透气胶布”,规格25贴/盒,生产批号2207122,数量36盒(3箱,12盒/箱),注册商标“中科盛元”,以上样品不是武汉麦瑞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武汉麦瑞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科盛元”(第1971012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医用辅料)的专用权。 经查实,2024年4月以前,武汉麦瑞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河南省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科盛元”®透气医用敷贴河南省的独家代理商,自2024年4月以后,武汉麦瑞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代理协议。本案涉案的生产批号为2311072、2207122的“中科盛元医用无敏透气胶布”是2024年9月29日发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宁杰仓储经营部处的,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中科盛元医用无敏透气胶布”(外包装标注注册商标“中科盛元”生产批号2311072;生产批号2207122),相关商品的合法来源渠道和正规票据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购进“中科盛元医用无敏透气胶布”,规格25贴/盒,生产批号2311072,数量60盒(5箱,12盒/箱);生产批号2207122,数量36盒(3箱,12盒/箱),购进价格1560元/箱,总共价值:12480元。 本案采取了强制措施,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调查的事实,鉴于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平台,显示该公司近五年内未有违法行为,根据本案调查及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的销售数量影响范围,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与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至70%以下部分。”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1.3条“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一般处罚的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中科盛元”商标权的“医用无敏透气胶布”:生产批号2311072,数量5箱(规格25贴/盒、12盒/箱),生产批号2207122,数量3箱(规格25贴/盒、12盒/箱); 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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