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康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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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康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3EMWT40
法定代表人 蔡丽华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和顺路西段路北清真食品厂家属院内第5间门面房5号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大宝SOD蜜(净含量:90毫升,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京妆20160020,生产批号:B221106H,限期使用日期:20251105)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产品6瓶,进价共计40元,已销售2瓶,每瓶售价为8元,违法经营额48元。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说明产品来源,并且涉案金额较小涉案产品较少,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9.1.3“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备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没收4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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