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乐友便利超市商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中兴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5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军伟:16040330100;李超龙:16040330188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进贵烟(萃)7条、黄金叶(小目标)25条、利群(软蓝)3条、贵烟(跨越)7条、南京(十二钗烤烟)9条、钻石(荷花)19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9条、南京(十二钗薄荷)6条、黄金叶(爱尚)49条、云烟(细支云龙)12条、黄鹤楼(软蓝)3条、利群(软长嘴)4条、长白山(蓝尚)4条、黄金叶(乐途)3条,合计14个品种170条。货值金额为31710元。2026年6月17日,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个品种170条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我局接移送函后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店内已无烟草制品销售。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该店的相关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乐友便利超市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朱凤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要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朱凤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二: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1份、《移送财物清单》1份、《案件调查报告》1份、《立案报告表》1份、《现场笔录》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提取单1份、《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结果》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当事人提供的《因工作原因不能到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的事实以及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的调查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已无卷烟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湛市监询通〔2026〕100016号”《询问通知书》1份及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要鹏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截图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初次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10.18.1“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可以从轻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83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4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