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李秀兰百货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92H334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兰 |
| 地址 | 湛河区曹镇乡潘庄村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39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辉160******80 张骞160******12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市长热线,投诉人称“2026年6月10日,在湛河区李秀兰百货超市购买啤酒,啤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8日,保质期180天,已过期四个月,希望核实后依法处理”。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河区李秀兰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门口西侧冷藏柜最下层放置有崂山啤酒(瓶装)7瓶(生产商家:青岛啤酒(菏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08,保质期:180天,净含量:500ml);该店柜台西侧底层放置有崂山啤酒(罐装、9罐/提)2提(生产商家:青岛啤酒(洛阳)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2.31,保质期:365天,净含量:500ml)。以上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账本,提取销售台账复印件2张。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当事人未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15025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1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现场提取销售台账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资料复印件5份、检验报告2份、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河南省企业信息信用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第七组证据:市长热线12345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适用裁量标准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向我局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处罚事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配套监管措施: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本案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崂山啤酒(瓶装)7瓶、崂山啤酒(罐装)2提); 2.没收违法所得4.44元。 2.罚款6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6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