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常林家百货零售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常林家百货零售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MUXBQXN
法定代表人 牟城义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公交巷公交公司家属院大门口路南0号楼1楼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常林家百货零售商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1袋已超过保质期的“益口爽”冰咖啡、1袋已超过保质期的“杜福记”哪吒爆浆流芯、2袋已超过保质期的天宜园绿豆沙拉,上述三种食品购进价均为每袋0.75元,零售价为每袋1元。据现有证据可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元。对于投诉人投诉的涉案食品,当事人己赔偿投诉人260元,该部分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留存进货票据,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超过保质期后全部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市长热线工单》1份,投诉人身份证照片1张、店面及产品照片1组,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常林家百货零售商店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牟城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委托书》1份、受托人张秀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2份、《入库单》1份、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情况及我局依法依程序调查;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责改〔2026〕10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向我局提供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的行为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当罚〔2026〕1006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第七组证据: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第八组证据: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向我局提供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第九组证据:微信聊天截屏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组证据:《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平湛市监延强〔2026〕10003号),证明我局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45日; 第十一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1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天宜园绿豆沙拉。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4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