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风娟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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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风娟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3EC428A
法定代表人 訾凤娟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公交家属院13号楼4单元1楼西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6〕40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湛河区风娟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案的17袋超过保质期的“脆司令香脆面”,购进价为每袋0.85元,零售价为每袋1元。据现有证据可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7元。对于投诉人投诉的涉案食品,当事人己赔偿投诉人200元,该部分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留存进货票据,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超过保质期后全部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市长热线工单 1 份,投诉人身份证照片 1 张、产品照片 2 张、付款截图 1 张,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湛河区风娟超市的营业执照、经营 者訾凤娟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进行现场检 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 4 页 共 8 页 1 份、《财物清单》1 份、《入库单》1 份、现场照片一组,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核查情况及我局依法依 程序调查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平湛市监责改〔2026〕10007 号)1 份,证明我局对当事 人未向我局提交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平湛市监当罚〔2026〕10061 号)1 份、《送达回证》 1 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责令其改正违 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第六组证据: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 问笔录》1 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 份,证明当事 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第七组证据:手机微信聊天截图 1 张,证明当事人与投 诉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第八组证据:2026 年 6 月 29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 的《现场笔录》1 份,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 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向我局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第九组证据:《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湛 市监延强〔2026〕10002 号),证明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 限延长 45 日; 第十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 1 张, 证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6袋“脆司令香脆面”。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 200 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16 袋“脆司令香脆面”。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4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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