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11MJY278804J |
| 法定代表人 | 田以峰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 |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6〕426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瑞柯(执法证号:160******20);田梦迪(执法证号:160******20)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郑州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三台“口腔数字观察仪”,购进价格为1400元/台,一共4200元,三台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6月7日,有效期为5年,2026年6月7日到期。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200元,但因免费提供给患者观察使用的,不单独收费,无违法所得。 |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据。 第二组证据: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和经营资质。 第三组证据:《证明》一份,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在职员工田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陪同现场检查人员身份。 第四组证据:我局向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扣押视频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组证据:《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高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被委托人身份。 第七组证据: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说明书封面复印件三份,郑州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佛山市大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产品出库清单复印件一份,平顶山湛河区热电医疗设备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情况。 第八组证据:《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对涉案产品的使用情况,并证明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的违法情况,确认其为初次违法。 第九组证据:《平顶山湛河热电中医医院化验室整改报告》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组证据:《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因经营困难,向我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申请。 第十一组证据:《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因案情复杂,对对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组证据:王峰涛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同志为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在初次入企检查时执法资格。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所使用医疗器械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仅过期一个月,该医疗器械属于免费服务,辅助患者观看其口腔内患病处照片使用,过期后不会影响照片成像质量。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9.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1.11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口腔数字观察仪”(规格型号:DA-300)三台。2.罚款 2000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7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