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徕凯美发沙龙工作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GJNXN22 |
| 法定代表人 | 韩金帅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西段惠泽园小区27号楼底商3号商铺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4﹞1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15、16040322017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徕凯美发沙龙工作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4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