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轲美发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E8PFGW0N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科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领创大地城底商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5】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昆鹏16040322007;许从蓉16040322006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金轲美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围布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9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