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574979182R |
| 法定代表人 | 娄吉祥 |
| 地址 | 湛河区高阳路东段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医保处字【2021】第1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艳花16040335006/张春侠16040335007 |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10月该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 主要证据材料 | 患者费用明细、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录像 |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 适用裁量标准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致通过。 |
| 处罚内容 | 罚款3212.37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医疗保障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