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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无主物品处理决定书

发布机构:湛河区人民政府->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4-1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平湛市监无主处〔2026〕1号

 

20251022日,我局执法人员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药品381盒和电脑主机1台

上述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我局依法予以解除扣押,且平顶山从优大药房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8日注销无法取得联系,涉案物品所有人下落不明,一直未来我局配合调查。20251221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述物品的《扣押物品招领公告》,截至2026122日,本局扣押物品招领公告期已满,无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和提供有关证明。

2026年2月14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湛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平湛市监无主物处告〔2026〕1号),公告期满,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鉴于以上物品无人认领且所有药品均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物品作为无主财处理,依法予以没收,但不免除涉案物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无主财物清单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31号院

联系人:朱磊、韩志勇

联系电话:0375-2286800

 

无主财物清单.pdf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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