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平湛政办〔2026〕13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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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湛河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湛河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4日
湛河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巩固建设成果,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5〕139号)、《平顶山市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平顶山市农田水利设施(机井)常态管护标准化工作指引》(平农领办文〔202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十二五”以来(自2011年起)建设的农田重点设施,经区级排查整改恢复设计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并完成产权移交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严格落实“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要求。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坏、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各乡(街道)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渠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管护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确保设施功能完好、正常运行。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泵站(提灌站)、井台、出水口、输水管道、桥、涵、低压输电线路、水电双计量设备等配套设施完好可用;灌溉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机井出水量达到设计取水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设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管护公示牌;沟渠无垃圾、无淤积、无堵塞,过水断面完整,排灌顺畅;沟渠边坡、衬砌等无缺损、无松动、无坍塌;桥涵、水闸等配套设施无损坏,运行正常;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沟渠互连互通,确保旱能浇、涝能排。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路面平整、无坑洼,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堆积,道路边坡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机械通行顺畅、安全。农田林网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无缺株、死株,林木生长良好;生态防护设施无损坏、无侵占,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功能充分发挥。
(三)2019年之前建设的机井,按照“集中连片地块内(平原地区80亩左右)至少有一眼机井通电出水”的标准进行改造提升;2019年之后建设的机井,全部达到“六有”标准(有水、有电、有配套、有管护、有经费、有监督)。
(四)对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 按照区级统筹、乡级牵头、村级落实、经营主体参与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的管护责任体系。验收合格并完成产权移交的农田水利设施,后续管护职责由各乡(街道)牵头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区域的设施,由流转经营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履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职责,不承担已移交设施的直接管护责任。乡、村两级除履行本办法明确职责外,还应当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标准农田管护有关事项。
第七条 区级管护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管护工作负总责,将管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保障,审定管护制度和考核办法;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乡(街道)、电力部门等为成员的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履行以下职责:牵头制定管护办法,监督各项要求落实;督促乡(街道)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协调解决超出乡级处置能力的复杂维修问题;组织管护人员培训;指导推进“豫农田”数字化管护平台建设;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破坏设施行为;做好产权移交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管护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专户专管专用。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促进节约用水和管护资金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 各乡(街道)是本辖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牵头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辖区管护方案,建立管护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二)将管护工作纳入乡(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确保有人管、有章可循;
(三)每年至少组织2次全覆盖排查(春耕前、汛期后),指导监督村级日常巡查;
(四)建立乡级问题隐患和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分类、定级,并组织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五)确定维修员,对维修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对一般性设施故障及时组织维修处置,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七)指导各村落实管护模式,按照管护标准监督各类管护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八)指导建立设备储备库,储备易损配件;
(九)对辖区内设施登记造册、动态管理;
(十)按规定设置管护公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负责一般维修项目初步验收,审核申报需区级补助的维修项目及资金;
(十二)协调处理管护纠纷,督促经营主体、使用者履行责任;
(十三)负责村级“一长两员”聘用管理,按“乡聘村管”原则选聘、培训;
(十四)每年对村级管护成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补助挂钩。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本村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直接管护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护村规民约,明确村民管护责任与义务;
(二)确定井长、管护员、维修员,明确岗位职责到人,并在机井设施显著位置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
(三)按灌溉季节每周至少巡查2次、非灌溉季节每月至少巡查1次、每季度试运行1次的频次要求,组织管护员开展日常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运行记录;
(四)做好设施周边清洁、简易维护、标识更新等日常保养,及时处置轻微故障;
(五)发现设施损坏、故障或隐患,在24小时内上报乡(街道),配合现场核实和故障排查;
(六)组织开展村内管护宣传,动员受益农户参与监督维护,劝阻举报侵占破坏设施行为;
(七)配合乡(街道)或施工单位开展设施维修、改造,做好现场协调、秩序维护与安全告知;
(八)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巡查、维修、运行等情况,按要求上报;
(九)对井管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配合乡(街道)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土地流转区域的经营主体是流转区内设施的专属管护主体,应与村集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专人巡查维护,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设施,按合同承担管护费用。
第十一条 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农户、组织或个人,应当爱护设施,规范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报告,配合管护工作,不得在设施周边从事挖坑、取土、堆放杂物等行为。
第四章 管护机制
第十二条 推行村集体自主管护、流转主体专属管护、委托管护相结合的多元化管护模式,各乡(街道)结合实际选择适宜模式,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鼓励因村制宜应用乡村共管、村委统管、大户托管等灵活模式。
(一)村集体管护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依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开展管护。
(二)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已流转区域由经营主体按合同自主管护。
(三)委托管护模式:乡(街道)、村集体可通过委托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利用保险机制参与管护,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在区级初验后和市级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与各乡(街道)、各乡(街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缮。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排查、动态整改”相结合的问题处置机制。
(一)日常巡查:村级管护员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置或及时上报。
(二)定期排查:每年春耕前和汛期后,由乡(街道)统一组织全覆盖排查。
(三)问题整改:建立台账,销号管理。管护员发现设施损坏,不需更换配件的现场处置,其他故障2小时内报乡(街道)。乡(街道)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查勘,一般故障2日内修复,复杂问题5日内解决。干旱时期启动应急预案,1日内修复。重大隐患或复杂维修项目,乡(街道)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维修实施仍以乡、村为主体。整改完成后,由乡(街道)组织验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全面推广应用“豫农田”数字化管护平台,已录入机井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管理。管护人员通过平台开展巡查记录、问题上报、维修派单等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平台业务指导,乡(街道)负责平台日常使用和数据动态更新,确保问题有人报、故障有人修。
第十七条 将每年6月、11月确定为全区农田水利设施“集中管护月”。在此期间,各乡(街道)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机井及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关键时段机井管用、出水正常。
第十八条 建立区、乡两级联动的应急管护机制。乡(街道)依托本地水电技工、维修人员组建应急管护队伍,负责辖区突发故障快速处置。遇乡(街道)无法解决的复杂故障,区级协助联系原设备供应商或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新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保修期通常为一年。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由乡(街道)牵头、村集体具体履行日常管护职责。
第五章 管护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管护队伍实行“一长两员”制(井长、管护员、维修员),由乡(街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井长由村干部兼任,负责管护统筹和矛盾协调,不另设补贴。
第二十二条 管护员(井管员)实行“乡聘村管”,由乡(街道)统一选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人。负责日常巡查、简易维护、填写巡查记录、协助用电指导、配合应急处突。补贴从区级管护资金统筹,由乡(街道)根据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标准,通过“一卡通”发放,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维修员可由本村具备水电技能的村民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担任,负责一般性故障维修。复杂故障由乡(街道)统筹协调专业力量解决,劳务报酬协商确定后从区级管护资金或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各乡(街道)原则上至少配备1个专业维修队伍,有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聘用。
第六章 管护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坚持“区级统筹、多元筹措、专款专用、足额保障”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按要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管护资金来源还包括上级财政奖补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农业水费计提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足额保障到位。
区财政每年根据高标准农田新增面积、物价上涨幅度及管护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设施维修、易损件购置、人员报酬、信息化建设、公示牌制作更新、委托管护服务费用、监督考核奖励等与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区级管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乡(街道),实行专户专管专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乡(街道)为资金使用监管主体,根据管护需求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分级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建立管护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不合格的乡(街道),核减下一年度管护资金额度。
第七章 设施占用与报废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因重点工程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应与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等效替代”原则建设替代工程或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按以下程序报废: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干部、井长、群众代表三方确认。
(二)报乡(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复。
(三)对报废机井进行不可移动式封盖或填埋,其他设施拆除清理。
(四)乡(街道)组织验收,更新设施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相关信息从数字化平台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河区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暂行)》(平湛政办〔2022〕11号)同时废止。